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多项规定保护市场秩序与主体权益

   2025-07-10 570
核心提示:国务院郑重明文规定:严禁“垫资施工”!严禁拖欠工程款!相关法规文件如下: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郑重明文规定:

严禁“垫资施工”!严禁拖欠工程款!
相关法规文件如下:
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近日,山西省也颁布了新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2024年7月26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禁垫资,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确保有充足的资金安排来满足施工需求。若没有相应的资金安排,则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此外,建设单位需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预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结算文件,按时支付不低于合同进度款85%的工程款。同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同样禁止垫资,且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延误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结算总价的90%。若承包单位通过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则应在竣工结算后14日内结清剩余工程款。另外,建设单位有责任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则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甚至可能责令项目停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并配备与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宜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确认书中所载明的人员保持一致。同时,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确保到岗履职。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所配备的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第四十六条
若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如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擅自更换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总包单位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有权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需注意,除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分包内容外,其他分包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对于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同时,分包单位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租、转让资质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应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各方主体人员和建筑工人信息在相关实名制管理监控预警平台上得到实名登记和管理。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从事作业活动。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旨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该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各类建筑市场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过程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等行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活动,其他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等也各有分工,共同协作。此外,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还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业务活动的规范性,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的稳健运行。
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如实登记单位信息、从业人员资格等关键数据。该平台应具备实时更新、数据共享及公众查询等多项功能,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对于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需按规定及时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发包和承包方面,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招标发包方式。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既可直接发包,也可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同时,发包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

此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后,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确保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得到遵守,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其承包的工程。

最后,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以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的安全可控。
承包单位若未与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任何一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工资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挂靠或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被认定为转包施工工程。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建筑市场活动相关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包括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行为规范,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的可靠保障。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推行电子化,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程服务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则鼓励推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单位负责,并确保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监理实施前,委托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信息。施工单位则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若依法需要检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应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外,建设工程还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同时,鼓励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相关保证人需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其工作人员则应具备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招标代理及质量检测等服务的单位,在从事相关活动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通过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虚假证明;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出具或擅自修改成果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其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同时,鼓励使用国家或本省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和保函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并配备与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的信息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确认书中所载明的人员保持一致。他们还需确保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若确需更换,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同时,更换的施工或监理管理人员应具备同等或更高的资格,且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建设单位应在人员更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将记录并公开相关人员信息。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以下情形将被视为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未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未与派驻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息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实名登记和管理。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作业。
第三十条
在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明确约定人工费用的具体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以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和日期。同时,建设单位应确保及时且足额地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承包单位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具备满足施工需求的资金安排。若缺乏必要的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支付预付工程款。此外,建设单位还需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时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进度款85%比例的工程款。特别强调的是,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且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确保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若承包单位已通过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则应在竣工结算后14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发包单位应在28日内进行核实并给出意见。若情况复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核实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索赔等文书,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验收,则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若因发包单位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则在承包单位提交验收报告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这是由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约定的。一旦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必须依照约定解除担保责任,并返还涉及到的保证金给承包人。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推进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避免以下行为:
(一)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违背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特定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三)强迫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特定单位;
(四)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承包单位开工建设;
(五)指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人为提高或降低计价标准,以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六)从事任何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同时,他们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建筑市场主体必须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相关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因条件变化而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市场主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该主体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也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若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将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时,若通过单位注册登记的信息无法联系到建筑市场主体,他们将在社会公告三个月后,若相关主体未作出回应,可以按照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若未取得土地手续或规划许可而擅自开工,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若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若发现不再满足开工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采集和记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

第四十二条
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如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挂靠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惩戒。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间,若主体主动纠正行为并作出信用承诺,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十三条
若在处理串通投标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南京“2·23”火灾致15死44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场火灾不仅给南京市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阴影,更让我们深刻反思建筑安全的重要性。在建筑市场中,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至关重要,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预料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每一项建筑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守护我们生活的家园。
024年春节后,《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警示片》热播,全面解析最新《安全生产法》,为新一年的培训工作增添了别样的色彩。
024春节节后复工复产第一课
024年,春节后的复工复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开展,我们特别准备了丰富的培训内容。首先,我们将深入解读2024年最新的灭火器报废标准,这一标准全文强制,为企业车间配备灭火器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针对员工可能出现的违章行为,我们准备了新版反违章漫画及最狠安全标语,旨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此外,还有最新版的员工行为安全手册,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遵守安全规范。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还将通过PPT形式展示风险分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并提供实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务实图册》。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我们也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企业能够迅速应对。此外,还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火灾高发季节的避险常识等内容,全方位提升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培训还融入了安全生产三十六计的元素,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用的策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各种安全挑战。同时,我们也关注到住建局印发的全市建设工程重要指南,确保建筑领域的安全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在工业和化工领域,我们也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内容。电加热蒸汽裂解炉技术的前沿进展、DCS、GDS和SIS系统的区别与选择、设备风险识别与控制等课程,将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行业动态和安全要求。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培训内容,能够为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愿每位员工都能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培训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重要通知,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安证)的人员无需再参加其他安全管理类证书的考试。这一政策调整,旨在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同时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效率。在此背景下,我们特别加强了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面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各类防护用品,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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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太原建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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