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修订通过,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禁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具备充足的资金安排,以满足施工需求。若缺乏必要的资金,则不得开始工程建设。此外,建设单位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预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结算文件,按时支付不低于合同进度款85%的工程款。
同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且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延误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支付不低于结算总价90%的工程款。若承包单位通过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则应在竣工结算后14日内结清剩余款项。
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如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或未依法提供担保,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并配备与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确认书中所载明的人员保持一致,同时需确保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在施工期间,严禁擅自更换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若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例如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主要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履职,或擅自更换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包单位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分割成多段分包给多个单位。然而,总承包单位有权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需确保这些分包活动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完成。同时,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
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及其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指出,承包单位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情形,应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总包单位需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这包括在相关实名制管理监控预警平台上,对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人员以及建筑工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和管理。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活动。